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屈璐发表时间:2019-12-06点击:

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印发的《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9日


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从严监管的办法。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行“黑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施行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对本地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监管。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防并举原则。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监督“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发现有违反“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况,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被下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的,作为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处罚建议等执法文书。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主体,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列入市州级建筑市场“黑名单”:

(一)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瞒报、谎报或故意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3.所参与的工程项目被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质量或安全限期整改、执法建议通知书,未按规定完成整改,并负有相关责任的。

4.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严重隐患拒不整改的。

5.存在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

6.施工企业安全考评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7.其他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列入“黑名单”的。

(二)存在严重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及涉及商业贿赂等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4.通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5.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6.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未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7.所参与的工程项目12个月内三次以上被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市场、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

8.招标代理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操纵中标结果的。

9.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以下行为列入全省建筑市场黑名单:

(一)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四)12个月内所参与的工程项目三次被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市场、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的。

(五)12个月内被两个以上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当地建筑市场“黑名单”的。

第九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列入全省建筑市场“黑名单”信息公布时限一般为6-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由省及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和查实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名称和个人姓名、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该列入“黑名单”的,由负责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当事企业和个人。当事方自收到书面告知后3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纳入“黑名单”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或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公布。

(四)“黑名单”期限调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企业提出申请,由负责审核确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黑名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名单”公布期限。

(六)“黑名单”解除和延长。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公布时限内应向记录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管理整改报告。“黑名单”公布时限到期后,“黑名单”企业的违法事实得到有效整改,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黑名单”企业不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延长“黑名单”时限,延长期不得超过原公布期限。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公示和更新“黑名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责令立即整改,依法进行处理,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企业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所承建工程列入当地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发现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第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依法实施处罚,并及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企业或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期间,当年一律取消各类有关企业或个人荣誉的评选资格,一律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类评先资格。

(三)企业或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期间,发生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

(四)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级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名单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