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园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7-03-01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地大校办字〔20055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园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园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五年九月一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园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优美的校园环境是培养人才的重要条件。文明、整洁、卫生、有序、高雅的校园环境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起着重要的熏陶作用。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与管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不断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园林式学校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确定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校园环境的布局和建设进行规划;后勤管理(基建)处负责校园环境建设,后勤集团、保卫处、居委会负责并协调校园环境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其它部门和单位应主动承担所属环境管理事务;全体师生应主动维护、保持并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投入足够的经费,用于校园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第四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包括学校校园全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部门、社团、教职员工和学生,适用于进入校园内的所有非本校人员。

第二章 绿地及园林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校园美化的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规划并实施校园绿化工程,在校园的相关部位因地制宜栽种树木、花草。
  第七条 基建、维修施工应采取措施,保护园林树木花草。
  第八条 爱护树木花草,人人有责。对下列损害破坏树木花草、绿地及绿化设施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要求赔偿:
  1.进入并践踏草坪者;
  2.折断树枝,摘取花朵者;

  3.在树上钉钉或拴绳晒物、刻划树(竹)皮者;

  4.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泥或向树根倾倒有毒污水者;

  5.行车、作业碰撞树木,轧伤草坪,造成一定损失者;

  6.在树旁烧火、堆放石灰,对树木造成危害者;
  7.擅自砍、剪树木;施工挖掘损伤,锯断树根;圈树搭盖造成树木死亡;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在树下种攀缘植物,影响树木生长。
  第九条 对蓄意损坏、偷盗树木或花卉、破坏园林绿地和园林设施、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情节严重且不赔偿者,交由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十条 后勤部门应督促环卫队伍、保洁公司和专门人员,对责任包干区内的干道、楼前楼后进行定时清扫和保洁。
  第十一条 校园内的各种垃圾应运往环境卫生部门指定的垃圾箱、垃圾场,禁止随处倾倒。后勤管理(基建)处应按照学校关于施工中维护校园环境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内外施工队伍的管理。校内外施工队伍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并负责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三条 运载各类散体和液体物料的车辆,不得沿途漏洒。
  第十四条 流动售货车、商亭和摊贩应保持现场清洁。凡有营业垃圾的必须自带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及时加以清扫。
  第十五条 人人养成爱清洁、讲卫生、讲文明的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污物。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倒在垃圾箱内。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社团和师生应在指定的部位张贴通知、公示、海报等。外来人员因公需要在校园内张贴,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部位按要求张贴。张贴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由张贴者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社团和师生需要在室外悬挂横幅,应先将横幅内容交由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制作的横幅应在指定的部位悬挂。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校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未经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校园内设置标示牌。

第四章 校内经营网点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校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学校优化、美化校园的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秩序。
  第十九条 保卫处、后勤集团、高科集团、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商业摊点、各类维修服务点、流动收购点的设置进行严格控制、审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摆摊设点,更不准在校内流动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校内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乱搭乱盖、乱扔废弃物,不占道经营。
  2.有固定门面铺的经营者,不得出店经营,并自觉负责门前
三包
  3.临时摊点及维修服务点,必须负责其周围的清洁卫生,自产垃圾须当日清除。

第五章 教学及生活设施环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后勤集团、教务部门承担对教学用房卫生保洁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全体师生应自觉保持并维护教学楼的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验)楼内的卫生包括:教室、走廊、楼梯、扶手、厕所、教员休息室等。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应分别于每天早上730、下午上课之前将教室清扫完毕,分别于每天上午1030、下午430前将楼道、楼梯扶手、厕所等处清扫完毕。学生考试期间应按要求加班清扫。有关人员应经常对实验室进行整理和保洁,并保证每个月安排一次彻底的清扫。
  第二十五条 要求地面干净,抽屉、窗台、墙壁、灯、电扇等处无吊灰、无蜘蛛网。走廊墙壁、顶棚无粉尘、无蜘蛛网。厕所无异味、大小便池干净无污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学生宿舍楼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维护学生宿舍楼的整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的整洁,不乱泼、乱扔、乱倒、乱吐、乱甩。违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后勤集团应加强对食堂的监管。食堂工作人员应讲究个人卫生,规范着装;应定期对饮具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应按照要求操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 食堂卫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每天清扫干净,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食堂专职清洁员,负责餐厅及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餐厅及食堂周围应做到无杂物、脏物,排水沟畅通。桌面板凳做到无杂物、无油渍,摆放整齐,开饭前应有一个清洁、明亮、舒适的就餐环境。

第六章 集会活动、交通安全与环境管理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须对所负责的集会活动场地的卫生与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清扫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集会活动坚持
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或部门举办的集会活动,应按要求提前72个小时将活动的内容、规模、安全措施和批准单位等报告保卫处,并填写《集会、文体娱乐活动登记表》。保卫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安排专人对举办活动场所的安全条件和消防措施进行检查,并在活动举行前4小时,将是否同意举办活动的意见通知主办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卫部门应加强对进出校园车辆的管理。做到有序出入、安全行驶、整齐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师生的行走与安全,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施行,以前相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基建)处、后勤集团、保卫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校园环境 管理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