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修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7-03-01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中地大 ()办发(2003)05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修缮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课部)、各处()、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领导批准,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修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修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各类维修工程的管理,加强修缮经费使用的计划性、统一性、程序性和严肃性,提高修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修缮经费的分类

    学校修缮经费按来源渠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拨款经费:这类经费主要是指教育部下达的修购专项经费、行动计划专项经费和"211"专项经费等。

    2.学校自筹经费:指学校从事业收入中预算安排的经费。

    3.单位自筹经费:指学校各单位的科研经费、发展基金等自有资金。

    4.其它修缮经费。

    二、修缮经费的管理单位

    1.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向教育部申请相关教育经费拨款(如修购专项资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及"211"资金等);负责学校修缮经费的资金筹措和预算安排;负责按财政部、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对修缮经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2.学校后勤管理处为修缮经费的归口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对修缮经费的使用进行具体管理,代表学校负责修缮经费的计划申报、立项审定和组织实施、预决算审核等工作。

    3.各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项目,由各单位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立项和组织实施。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其方案、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财务处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4.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修缮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三、修缮经费的使用范围

    1.教育事业经费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的修缮经费主要用于为教学、科研、行政、师生员工服务的房屋、道路、沟涵、水、电及附属设施的零星维修和大、中型维修,以及校园绿化美化、环境整治等。

    2.各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经费主要用于改造装修实验室、工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工程项目,经营性和产业用房、水电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

    3.零星维修与大、中型维修的界定:

    零星维修是指每一单项项目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工程,如门窗维护,玻璃、门锁的修理,屋面渗漏在20平方米以内的零星修补,室外道路、明沟修补疏通;室内水电管线正常损坏的维修,室外电器及路灯保养,室外给水管网漏水修理及阀门的修理,室内外排水管网的疏通等。

    大、中型维修一般指项修工程,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永久性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不变结构、不增面积的翻修工程,以及改建、扩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添建工程,单项工程投资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修工程项目等。

    四、修缮经费的使用管理程序

    (一)学校自筹经费

    1.修缮经费年度预算申报。由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进行修缮经费项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并于年度计划的前一年12月中旬向学校统一报送下一年度修缮经费总预算计划。

    2.立项审定。学校自筹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大、中型修缮项目由学校审定,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定。所有审定通过后的项目,列入学校年度修缮预算计划。

    3.项目预算。在学校批复修缮经费年度总预算和项目预算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将预算细化,并按预算要求组织实施。大、中修缮项目详细预算需送财务处备案。

    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需要变更项目的,由后勤管理处和设计单位签发项目变更联系单后,承接单位方能变更。在预算控制内的变更,由承接单位当日填写签证单报后勤管理处审批方能有效,1000元以上的签证须由后勤管理处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方能纳入审计和结算。凡涉及增加投资预算的变更,必须在学校同意预算调增后,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共同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5.项目的招议标。凡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有条件实行招议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邀标或议标。其组织单位为后勤管理处,招议标小组成员由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6.质量监管。后勤管理处负责对修缮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隐蔽工程须经后勤管理处专业人员现场验收后,承接单位才能继续下一工序的施工,以充分保证修缮项目的工程质量。

    7.项目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承包单位、审计部门、财务处、工会等单位共同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小组,对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对竣工项目进行合格验收。

    8.项目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接单位将结算及相关凭证(包括各种变更单、签证单和原始预算等)报后勤管理处。5万元以下项目的结算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5万元以上项目的结算,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并交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审计。

    9.项目付款。项目竣工后,财务处依据经过后勤管理处或审计部门审计并签字盖章的项目结算单,在年度修缮经费预算总额内付款。

    (二)国家拨款经费

    1.修购专项经费按财政部《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0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2."振兴行动计划""211工程"项目经费中的维修项目,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同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在项目立项、经费在其预算中落实后,参照学校自筹经费管理有关程序执行。

    (三)单位自筹经费

    1.立项和预算由单位审定、大中型项目送后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2.大型项目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方能结算、付款。

    3.凡符合招标要求的须组织招标。

    4.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五、修缮经费使用管理要求

    1.违反修缮经费使用管理程序,即:不立项审批、不预算审核、符合招议标要求不实行招议标或先做后报的项目,后勤管理处不予签字审批,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付款。突发性项目、学校临时安排的项目和危急性项目,可以边抢修,边补办有关手续。

    2.凡实行招议标的项目,承接单位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包或变相转包。

    3.工程承接单位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出厂材质合格证。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超出预算单价需要后勤管理处签办价差款时,必须由后勤管理处与承接单位一起到供货单位实地考察定价。否则,后勤管理处不予签办其价差款。

    4.凡在校内承接2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出示其营业执照、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资质证。凡不具备上述"三证"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接上述额度的工程项目。

    5.除招议标工程外,凡维修工程的定额取费标准,不论修缮经费来源、企业性质、企业级别如何,均执行最新省市修缮定额、取费标准,总价下浮5%

    6.维修过程中拆换的废旧材料、设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后勤管理处进行处理。能回收利用的按作价处理,其收入上缴学校;不能回收利用的作报废处理。

    7.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修缮经费分析会和协调会,从严掌握、控制修缮经费计划不突破预算。

    六、零星维修的有关规定

    1.学校事业收入安排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学校实行定额包干,按全校每年已竣工面积,每平方米一定的定额标准划拨给后勤管理处。定额包干额度每年制定一次。在定额包干额度以内,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集团签批使用,超过上述额度的维修项目需送后勤管理处立项审批。

    2.零星维修实行包干后,后勤管理处应制定详细考核目标进行管理。

    3.零星维修结算须按月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核,财务处根据审核结果在定额包干额度内付款。

    七、财务结算的有关规定

    1.工程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聘请审核人员,对工程预算、定额、设计图纸、取费标准进行财务审查。

    2.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审核后的预算,拨付50%以下的预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审计决算前,付, , 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90%

    3.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财务审核人员根据现场施工监理的签批意见和审计决算报告,在预算控制范围之内结算尾款。

    4.工程竣工后,按工程总价的5%提留质量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一般情况下,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给予返还,但屋面等关键部位维修项目需按5年确定质量保证和保护。

    5.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额度直接从工程尾款中一次性扣除。

    6.所有维修项目的建筑垃圾须自行运出校外,外运费从维修经费中列支。由学校组织外运的,按外运费的150%从建设单位经费或承建单位尾款中扣除。

    八、奖励和惩罚措施

    1.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若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不提交有关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审计结算的,学校有权延长结算付款时间直至扣减结算经费。

    2.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人员根据现场施工监理的签批意见,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核,有条件内审的均应由后勤管理处组织进行内审,并从审减额中按3%提取审计专项费用,用于支付有关内审人员报酬和相关费用。若最终审减率(内审和外审合计)超过送审金额10%(含10%)时,聘请工程造价内审、外审人员的酬金或审计费全部由承建单位支付。

    3.学校预算立项的大、中型维修项目,在不突破预算、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并办理完最终结算的前提下,若维修项目经费有审减金额,且最终审减率不超过报审数的10%时,年终可按审减金额的1%奖励给有关部门,作为奖励发展基金。

    4.对单位自筹经费的维修项目,按审减金额的3%提取审计专项费用,从单位经费中划转,用于支付审核人员酬金等相关费用。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印发的修缮经费管理方面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