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jjc发表时间:2017-07-04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文件

 

地大发〔2016〕16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

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016年5月3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校园建设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校园规划的管理。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务会议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建设项目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先规划论证、后实施”的原则。对涉及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校园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过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论证,并报请校务会议决策。

第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也是各级政府相关主管机构的对口工作部门。基建处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规划,协助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园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参与编制学校中长期计划;负责编制与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二)根据学校决议,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配套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论证及优化工作,实施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手续。

(五)按学校规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

(六)负责签订和管理学校授权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类经济合同。

(七)负责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项目竣工后的结算工作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八)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宣传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 涉及基本建设管理的其他部门职责如下:

(一)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承担相关的决策咨询工作,包括组织委员对学校各类规划、专项设计以及重要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等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等。

(二)学校办公室主要承担相关的综合协调与公文处理工作,包括与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及协调,协助办理相关的请示、报告、函件等公文。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主要承担相关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包括做好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与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对接。

(四)政策法规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相关的政策与法律咨询工作,包括对建设项目各类合同、协议的修改、审核、监督和备案工作,负责与聘请的法律顾问联络、沟通,协助基建处对相关事务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监察处主要承担相关的行政监督与监察工作,依法依规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专项监察工作,包括对相关的重点部门、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监察,加强对基本建设的重大决策行为和各类经济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全程参与和监督指导相关工作。

(六)审计处主要承担相关的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基本建设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财务处主要承担资金筹措及相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工程预决算管理和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管理,做好建设资金筹措、监控、国库支付、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主要承担相关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做好各类设备等资产的出入库和销户,协助完成竣工建设项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接收、入库、立账工作。

(九)后勤保障处主要承担相关的房产、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包括房产、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接收、入库、立账工作;负责单项工程建设中水、电、气、绿化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增容、拆迁、输送、接口和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竣工验收项目的物业管理及维护保养工作。

(十)保卫处主要承担工程移交后的消防管理工作;负责校内施工临舍的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单项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

(十一)档案馆主要承担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基建处做好各类日常行政档案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入馆立卷、归档、保存。

(十二)使用单位主要承担相关的建筑设计功能咨询、建议、确认工作,包括如实反映用房需求,合理规划房间使用功能和结构布局,主动参与设计沟通,按时反馈确认设计方案,参与建设过程监管等。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实施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与报审

第七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基建处汇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意见和建议,协助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校园规划”)。

第八条 校园规划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机构编制,应充分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地方规划部门及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

校园规划经学校研究通过,由基建处负责报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校园规划修编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的有关程序进行,并重新向地方规划管理部门报批及向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基本建设五年规划,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校园规划及基本建设五年规划获得上级部门正式批复后,由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维护其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并督促实现其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性。

第三章 项目立项报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建设项目须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与申报均应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各学院(课部)、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及要求,向基建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需求申请及建议。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后勤保障处应对需求申请进行审核,并就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提出书面意见,基建处在充分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立项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学校相关程序审定。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报教育部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经审定后,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土建工程、水电气工程、设备与器具购置、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必须完整配套,确保项目一经建成即可投入使用。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总投资,既是施工图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岩土工程勘察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取得《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通过意见书》。

第十七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

基建处会同财务处等部门,根据学校需求及申报项目的概算总投资,编制建议计划、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经财经委员会或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本建设五年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财务处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筹集项目的前期经费,用于项目可研、方案设计招标和前期规划手续、环评手续办理等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地方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消防、人防、园林、水务、市政、交通、气象等协审手续。

第二十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并报送地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完成建设项目前期相关报建手续后,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文件,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的地点、性质、内容、规模、标准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项目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应依法订立合同。项目合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建立履约担保制度,建设项目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应当规范对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采购及管理。暂估价材料、设备的总价值或暂估价专业工程依法依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学校授权基建处与承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选择专业分包人。限额以下或者不适宜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应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确定,使用单位和业务相关单位应全力配合基建处做好相关考察论证工作,审计处做好委托权限内的价格咨询工作,监察处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实施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签批通过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及竣工验收。校内验收小组成员由基建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档案馆及使用单位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后勤保障处等管理部门进行房产移交;后勤保障处负责工程房产、水、电、煤气、通信、物业、室内消防设施及消防泵房、监控室的接管,室内其他设备及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接管,保卫处负责室外消防栓和供水管网的接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财务处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五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须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擅自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向教育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财务处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学校现行工作机制,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工作,并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监督、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按照“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制度。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重大项目须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断拓展项目监督方式。应将职能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一般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程序监督与制度监督相结合、案件查处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应将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四十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推行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由学校授权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方面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