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2019年校内自筹资金维修项目

发布人:周曦发表时间:2018-12-10点击:

关于2019年校内自筹资金维修项目

立项申报的通知

各学院(所、实验室)、部门、直属单位:

为规范学校自筹资金维修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2019年学校自筹资金维修项目计划及预算编制工作,加强校内维修经费使用的计划性、有效性,保障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师生员工服务,使校内维修工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2019年学校自筹资金维修项目计划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内自筹资金维修项目的分类

校内自筹资金维修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和使用性质一般分为学校自筹资金维修项目(简称计划内维修项目)和二级单位自筹资金维修项目(简称委托维修项目)两大类。

计划内维修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教育事业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主要用于为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师生员工服务的房屋、道路、地下管线、水电及附属设施的整体维修和应急抢修工程,以及校园绿化美化、环境整治等。

委托维修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各二级单位发展基金、科研经费、社会捐赠等自有资金,主要用于各二级单位办公室、实验室、工作室、会议室、报告厅等项目的改造装修工程,经营性和产业用房、水电及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工程。

基建处根据维修项目分类分别编制了相对应的表格,表格中已注明各类维修项目适用范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相应维修项目申报表中填报:

1.计划内维修项目——填报表一

2.委托维修项目——填报表二

二、校内自筹资金维修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每年12月份由基建处面向全校各学院(所、实验室)、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发放“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申报通知”;各二级单位根据所属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别按类别填写申报表,经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确认并在申报书上签字加盖公章之后,于12月底之前报送基建处,基建处分类编制维修计划后向各二级单位反馈,并根据轻重缓急程度按照学校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

1.计划内维修项目:基建处收到各单位的申请报告后,于次年1-3月份进行实地勘察,进行初步方案设计论证及经费估算编制工作;所有申报项目基础资料及经费估算汇总后报校园规划委员会,由校园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维修工作专题论证会,讨论确定符合学校从教育事业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中列预算安排经费条件的维修项目,并依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编制当年全校的计划内维修工作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基建处组织实施并归口管理。对未列入当年维修计划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基建处列入下一年度的小型维修项目库,滚动至下一年度继续申报。

2.委托维修项目:委托维修项目原则上应由委托单位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委托维修的项目报送给基建处,由基建处汇总整理后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会同委托单位共同完成踏勘现场、确定维修方案、方案论证和清单编制工作,基建处相关工程科室组织实施,基建处和委托单位共同管理;对于临时应急性托管项目,由委托单位出具项目委托维修联系函(明确维修需求、经费来源、开竣工日期等)及获批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申报单交给基建处综合办公室,由基建处分管处长及处长会签批复后向相关工程科室下达维修任务,基建处相关工程科室会同委托单位共同踏勘现场,确定维修方案、方案论证和清单编制工作,经委托单位认可后由基建处相关工程科室组织实施,基建处和委托单位共同管理。委托维修项目如违反工程管理程序,如:无立项审批、无预算审核、符合招(议)标要求但不履行招(议)标程序或先做后报的项目,基建处将不予受理。

三、立项申报时间安排

1.请各单位仔细排查,认真填报有关内容,2018年12月30日16:00点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交基建处工程三科办公室,并发送电子版到电子邮箱。(联系人:方峰,联系电话:67884143,电子邮箱:514246432@qq.com )

2. 2019年1月5日-3月10日,基建处将组织设计院、造价事务所、施工单位对各申报项目的现场勘查工作,确定初步方案及预算,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

3. 2019年3月,基建处向校规划委员会汇报计划内维修项目申报情况,校规划委员会结合学校实际,对年度计划内维修项目进行立项研究审核;确定立项后基建处面向全校公布批准立项结果并向申报单位反馈。

4.对各单位经费自筹的委托维修项目,凡提前申报的,基建处将与计划内维修项目同时公布和反馈;对于临时应急性委托维修项目,基建处将在第一时间向委托单位反馈。

特此通知!

附表一:计划内维修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表二:委托维修项目立项申请表

(注:附件电子版可从基建处网页“下载专区”中下载。)

                                                                                                              基建处

2018年12月10日